1、目前毒驾(guangdong)和驾驶毒品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没有明确阐述,因此也不能准确的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驾驶毒品罪是一种典型的主观犯罪,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则属于未遂犯,因为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不需要证明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毒驾来说,又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并存的情况,如果不能准确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准确确认毒驾与驾驶毒品罪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禁毒 VR模拟软件使用起来比较简单: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很多吸毒人员都会选择驾驶机动车进行出行。但是酒驾和毒驾对交通安全和社会影响非常大。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地控制和预防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时所发生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禁毒 VR模拟软件应运而生。毒品产生的危害虽然是比较大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科技手段来达到更好有效控制毒驾行为以及交通安全事件发生时产生社会危害性程度更高的效果也将会进一步得到体现。
2、吸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行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物品的;(六)醉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八)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有吸食毒品行为而又拒绝接受警方检查、调查及处理违法事实所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同样构成犯罪;如没有被公安机关查获、调查或处理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检测鉴定后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同样属于犯罪并处刑罚。
3、毒品犯罪行为必须是不特定多数人,并且必须以危害公共安全论;
其次,毒品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论。因此,对于毒驾(guangdong)行为是否属于“驾驶毒品”这一问题要进行严格甄别,即“驾驶毒品”行为是不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问题,应当严格区分。根据我国《刑法》第353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发生的犯罪。”我国《刑法》第338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的犯罪。”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实施。这是因为吸食、注射毒品可以使人精神亢奋、意志以外的不正常欲望增强或者是其他精神异常而导致违法犯罪出现,因此对于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是不合适的。因此对于驾驶毒品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问题必须严格甄别。
4、现有法律、法规对驾驶人是否有危险驾驶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认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发生危险驾驶行为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可认定为毒驾:
a、吸毒后驾驶机动车;b、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c、无有效身份证件,无合法驾驶资格的。在上述情形中,“毒驾”一词已经与酒驾有所区别,且“毒驾”的认定也更严格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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